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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會97年度活動計劃辦理。 二、 目 的:為謀求教育會會務之發展,並增進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 對 象:本縣各鄉鎮市教育會。 四、 項 目: 1.吸收新會員。 2.徵收會員會費。 3.工作計劃之執行。 4.按期召開各項會議。 5.舉辦各種活動。 6.子女獎學金之辦理。 五、 方 式: 1.由各鄉鎮市教育會填報會務評鑑自評表及佐證資料影本寄送本會參加複評。 2.理事長得指派本會理監事或會務人員實地複評,再提報理事會審核。 六、 日 期: 1.自評表初審:97年3月31日前 2.文卷複審 :97年4月15日起 3.成績公佈 :97年5月15日前 七、 獎 懲:複驗自評表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序頒發獎金: (1)總分在90分以上者為優等,轉省教育會頒發獎金10,000元。 (2)總分在80分至89分者為甲等,頒發獎金6,000元。 (3)總分在70分至79分者為乙等,頒發獎金4,000元。 (4)總分在60分至69分者為丙等,不予補助。 (5)未受評或總分在60分以下者為丁等,不予補助。 八、 其 他: 1.評量以「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工作績效為準。 2.未如期寄送自評表者,不得參加複評。 3.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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