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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擴大服務會員,鼓勵會員子女進修畢業,增進服務績效。
二、對象:限本會會員子女。
三、獎學金之來源:
(一)財團法人雄縣教育會教育基金之利息。
(二)社會公益人士贊助之捐款或提供指定為本會會員子女之獎學金之
款項。
四、獎學金之管理:
由本會教育會及本會教育基金會管理之,並由本會理事長(董事長)
擔任任召集人。
五、獎學金之金額:
(一)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及五專四、五年級):每名貳仟元整。
(二)高中職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名壹仟伍佰元整。
(三)國中:每名壹仟元整。
(四)國小:每名伍佰元整。
(五)當年度獎學金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基金孳息為限。
六、申請資格:
(一)入會兩年以上會員之子女。
(二)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三)德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或甲等者。
七、申請期間:每年三月與十月辦理二次。
八、申請地點:向會員所屬之鄉、鎮、市教育會申請。
九、申請手續:填具本會印製之申請表( 向學校索取
),連同表列所需文件
寄送所屬鄉、鎮、市教育會審核。
十、審核:
(一)由縣教育會依鄉、鎮、市教育會會員人數比例予以分配金額。
(二)鄉、鎮、市教育會依分配核定所屬大專院校、高中職校、國中、
國小各組報名額辦理複審。
(三)得獎人員印領清冊等資料送縣教育會。
十一、獎學金頒發:由本會核轉鄉、鎮、市教育會擇期頒發。
十二、本實施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暨本會教育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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