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教育會獎助各鄉鎮市教育會舉辦活動經費實施要點

一、目的:教育會主動積極舉辦各種會員活動,以增進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全縣各鄉鎮市教育會。

三、獎助範圍:

 1.關於會員之學術、研習、進修、座談、演講事項。

 2.關於會員之體育競賽活動事項。

四、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用罄即截止獎助)

五、申請條件:

 1.必須以鄉鎮市教育會自行籌(主)辦之活動。

 2.須有詳實活動計劃,應包括:(1)活動內容(2)參加人數(3)活動時數(4)經費預算。

 3.活動計畫必須經理事會詳加研議通過。

 4.補助款將參考入會會員人數、活動規模,每次以補助2仟元至4仟元,每年2次為原則。

 5.鄉鎮市教育會可自行選擇年度內規模最大之活動,由本會函轉呈報臺灣省教育會申請補

  助乙次,經省教育會核可後,最高核發金額為
5000
元。

六、申請期限:活動結束後2週內。

七、申請程序:

 1.於舉辦活動廿天前函寄活動計劃、經費預算向本會申請,本會核定獎助金額。

 2.活動結束後2週內檢附收據、參加人員簽到表、活動成果報告表及活動照片寄送本會。

 3.本會於十天內審核並撥付獎助經費。

八、其他:

 1.鄉鎮市教育會舉辦活動時,應會知本會派員參加,以實際瞭解活動成效,作為下一次申

   請獎助審核之參考。

    2.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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